2023 年 10 月 17日羅馬書第四章:亞伯拉罕因信稱義 弟兄姐妹們平安!歡迎你收聽每日靈修Podcast。 今天我們讀羅馬書第四章。 主題是:亞伯拉罕因信稱義。 在第三章,保羅論述外邦人和猶太人的罪惡之後得出一個驚人的結論:“沒有義人,連一個也沒有。 “(羅3:10)正當世人絕望之際,保羅宣告神為世人預備的惟一一條出路:”神的義,因信耶穌基督加給一切相信的人,並沒有分別。 “這個宣告對於外邦人無疑是一個好消息,但是對於以為可以靠著祖宗遺留下來的身份,以及遵行摩西律法而稱義的猶太人來說,卻是一個驚世駭俗的駭論。 面對猶太人可能會有的反應,在本章,保羅從亞伯拉罕的角度,論述“信心”正是亞伯拉罕被神稱為“義”的原因,不是因為行為,不是因為割禮,不是因為律法,惟獨因他相信那位“叫死人復活,使無變有的神”,而且“信心堅固,滿心相信神的應許必能作成”,神就“算他為義”。 讀完本章,盼望我們對於「因信稱義」能有更加深刻的理解,效法亞伯拉罕的信心,成為亞伯拉罕在信心裡的子孫。 本章的經文分為四部分。 第一部分,1-8節,稱義不因行為。 羅4:1-3 如此說來,我們的祖宗亞伯拉罕憑著肉體得了什麼呢?倘若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,就有可誇的,只是在神面前並無可誇。 經上說什麼呢?說:「亞伯拉罕信神,這就算為他的義。 ” “如此說來”這個短語接續前一章中最後的結論:“神既是一位,他就要因信稱那受割禮的為義,也要因信稱那未受割禮的為義。 “(羅3:30)這個斷言勢必招來猶太人的反對。 因為他們一向以身為受割禮的亞伯拉罕的子孫為驕傲的資本,而且他們根深蒂固地以為靠著他們的選民身份就可以稱義。 若保羅的斷言為真,那麼亞伯拉罕被神稱為義這件事要如何解釋呢?保羅深知他所面臨的挑戰,他必須要對此作出回應。 在此,保羅主動提出問題。 並引用創世記15:6 的經文,指出,亞伯拉罕原本就是“因信稱義”。 與亞伯拉罕「因信稱義」相對立的是三個論點:1. 因行為稱義;2. 因割禮稱義;3. 因律法稱義。 保羅在本章以下的經文中,分別從這三個方面來反駁,論證亞伯拉罕不是因行為稱義,不是因割禮稱義,也不是因律法稱義。 從而得出結論:亞伯拉罕只能是因他對神的信心稱義。 羅4:4-5 做工的得工價,不算恩典,乃是該得的;惟有不做工的,只信稱罪人為義的神,他的信就算為義。 這兩節解釋第三節中的「算」的含義。 創世記15:6指出,亞伯拉罕被稱為義乃是神所給與的一個恩典,是神“算他為義”。 那麼,如果亞伯拉罕是因行為稱義,他作了工,就該得到工價,他被稱為義就不是恩典,而是工價。 回顧亞伯拉罕的歷史,他是否為神作了什麼,以至於神對他有所虧欠,不得不稱他為義呢?仔細查考創世記,我們會發現,並沒有。 亞伯拉罕惟一可誇的一件事就是對神的信心。 當神從他的家鄉吾珥呼召他出來的時候,他聽從了神的話,帶著妻子、侄子和家當,憑著信心走出來。 亞伯拉罕在迦南地繁榮昌盛,都是神的恩典。 因此,亞伯拉罕不是靠著他的行為稱義。 第五節中“不做工的”,並不是鼓勵懶惰,而是與“靠著做工”換取神的恩典對比。 “稱罪人為義的神”回應保羅在第三章中的論述,指出亞伯拉罕所信的這位神,乃是“稱罪人為義的神”。 接下來,保羅引用大衛的詩篇,進一步證明神稱人為義並不是看他的行為。 羅4:7-8 他說:“得赦免其過,遮蓋其罪的,這人是有福的!主不算為有罪的,這人是有福的!” 大衛深知罪的可怕,因他也曾身陷其中。 詩32:3-4 […]